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日期:2024-04-02 来源:江南体育平台网页版地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2,012.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这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2,012.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这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截至2023年1月17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7,447,806.95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17,447,806.95元,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640,849.05元(不含税),截至2023年1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680,660.37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2,680,660.37元,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2,012.85万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2,012.85万元的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上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这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富淼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2167号),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我们认为,富淼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淼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名称: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项目(具体以备案项目名称为准)。

  ●项目投资金额:预计项目总投资约21亿元,其中预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等)不低于11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项目立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前置审批手续。此外,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公司相关产品产能投产后,可能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及市场开拓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动,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本项目投资将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投资、实施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4、本项目投入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等,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现金流造成压力。若通过银行借款融资,则受贷款政策变化、利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存在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若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尚需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具体融资方式、融资计划尚未确定,公司尚未签署相关融资协议。本项目建设进度将受融资进展的影响,可能存在因项目建设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因此,本次投资项目存在由资金筹措、融资进展以及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而产生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公司将统筹资金管理,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本项目将采用“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方式进行,最终投资规模和周期具有不确定性,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披露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水溶性高分子的产业布局,加快水溶性高分子产业发展,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在安庆市高新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实施“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主要从事水溶性高分子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功能性单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全资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预计项目总投资约21亿元,其中预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等)不低于11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项目将分三期建设,预计于2027年建成投产。项目用地面积预计为368亩,公司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具体用地面积和地块实际范围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和批准为准)。鉴于本次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等。

  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拟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开展项目,最终运营主体(项目公司)以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准。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本次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子公司的工商注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关联关系说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预计368亩,建设年产44.5万吨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等项目的生产车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

  3、投资规模、亩均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21亿元(人民币,下同)。乙方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预计不低于300万元/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等)。

  1、项目选址:安庆市高新区山口片区,四至边界:科甲冲以东、八里湖路以西、站南路以南、鹰山路以北地块。

  4、限制性规划要求:甲方确认该项目及建设符合甲方总体规划。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要求。

  甲方在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调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向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乙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

  2.1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高端人才学龄子女在安庆市入学就读,提供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1甲方将充分利用自身在人员招聘方面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资源,全力配合乙方招聘足额的员工,乙方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2甲方将协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乙方建立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行“招聘、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满足乙方对技能型人才的用工需求。

  1、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规划要求及相关经济指标,作为约束条件,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税收是指经营者主营业务产生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消费税(仅适用消费税纳税企业)等,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

  2、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项目用地的公开出让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项目用地,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交付后非乙方原因(包括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乙方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相应顺延或降低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履行期限。

  3、若乙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土地用途、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则甲方除按前述规定取消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贡献奖励等资金外,还可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包括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4、双方各自指派相关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考核评估小组,按照开工建设、试产、投产、量产、达产等关键时点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落实约束措施的依据。

  5、甲乙双方共同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项目协调小组,协调处理涉及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具体事项,简化各项工作程序,推进项目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协调解决。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任何问题,双方均应及时进行相互通报。

  1、乙方不得从事涉及硝化、光气化高危合成工艺项目,不得建设农药及农药中间体、染料及染料中间体项目及从事以上产品生产。

  2、若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项目建设用地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协议因此而终止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除出现上述情形、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及不可抗力外,非经双方协议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位于安庆市高新区内,将充分借助安庆市高新区产业配套优势和政策支持,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扩大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单体的生产规模,推进降本增效、提升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加强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力度,提高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等,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本项目尚处于筹划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项目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项目建成后的产线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也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项目立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前置审批手续。此外,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公司相关产品产能投产后,可能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及市场开拓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动,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本项目投资将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投资、实施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4、本项目投入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等,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现金流造成压力。若通过银行借款融资,则受贷款政策变化、利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存在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若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尚需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具体融资方式、融资计划尚未确定,公司尚未签署相关融资协议。本项目建设进度将受融资进展的影响,可能存在因项目建设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因此,本次投资项目存在由资金筹措、融资进展以及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而产生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公司将统筹资金管理,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本项目将采用“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方式进行,最终投资规模和周期具有不确定性,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披露建设情况。

  公司将密切跟踪此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监管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汉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2,012.85万元的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这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富淼转债”自2023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

  公司现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富淼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号)文同意,公司4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1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富淼转债”,债券代码“11802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富淼转债”自2023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投资者如需了解富淼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存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3次股东大会征求境内 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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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发股份(600153.SH)于3月30日晚公布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328.12亿元,同比增长17.65%;实现净利润112.67亿元,同比增长1.3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82亿元,同比增长2.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63%;基本每股收益1.93元,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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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3月14日以信息平台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已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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